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依法實際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對于執(zhí)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需要根據要求扣減期末留抵退稅退回的增值稅稅額。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和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保持一致,分別和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以上就是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相關內容。
城建稅是地方稅嗎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城建稅包含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一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他部分歸地方政府。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具體交納的流通轉稅額為計稅依據收取的一種稅。城建稅,是中國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增加和穩(wěn)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征收的一個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定的一個全新的稅種。1994年稅制改革時,留下了這一稅種,作出了部分調整,并準備適時進一步加大征繳范圍和調整計征方法。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的附加稅,只要是交了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就需要同時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城建稅是附加稅嗎
城建稅是一種附加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中國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增加和穩(wěn)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于有營業(yè)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一個稅種。它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定的一個全新的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于從業(yè)工商經營,交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一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其他的稅種不一樣,并沒有單獨的征稅對象或稅基,而是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三稅”具體繳納的稅額的和為計稅依據,隨“三稅”同時附征,實質上是一種附加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
1、納稅人由于違反“三稅”相關規(guī)定而多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當作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2、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與被予以處罰的時候,需要同時對于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繳、征繳滯納金和罰款;
3、“三稅”要免稅或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起減免;
4、對出口產品不退回已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進口貨物不征繳城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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